夕阳西下(108)(1/2)
曾卫国在楼下拿快递碰到了卫军和妻子来看母亲,他们一同上了楼。
卫民媳妇把鸽子蛋和亲手熬的鸭脚煲交给八姐,就进内室看母亲去了。
曾卫国打开装文件的标准快递信封,里面是法院的判决书。
卫民也探头过来看。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本案是一起由自行车与自行车碰撞引发的赔偿纠纷。原告李文杰在行驶过程中,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发生碰撞,导致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、案件事实
经审理查明,事故发生当时,原告李文杰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,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在发生碰撞。事故导致原告受伤,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。
三、判决理由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后果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,原告承担30的责任。
四、赔偿项目及金额
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责任比例,本院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及金额:
医疗费用:根据医院发票和诊断证明,被告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70000元。
营养费用: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1400元。
护理费用: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护理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7000元。
交通费用:根据被告的治疗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,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。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,即人民币700元。
精神损害抚慰金: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和伤情较重,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。
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1100元,原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。
五、诉讼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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